案例:
王某,是一名大学生,毕业后,在一家企业上班,过着朝九晚五的婚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生活。2009年的夏天,在一次同学聚会上,她认识了李某,这个夏天,对王某来说,是美好而浪漫的,吃饭、看电影、逛街,日子过得非常开心。眼看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王某对李某提出了要求,希望婚后两人实行AA制,原来王某是个独立性比较强的人,不喜欢花别人的钱,就是与李某在一起,她也坚持自己付款。李某思想上也是比较新潮的,就答应了王某。
AA制:个人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也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
2010年2月,李某投资一品牌服装专卖店时从其朋友张某某处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后因李某经营不善,迟迟不能还款。在经过多次催促后,张某某将李某、王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庭审中,被告王某认为自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李某的借款及投资行为都是其个人行为,并且双方已经约定了家庭财产分配模式。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王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夫妻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可知,夫妻之间实行财产约定制,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某借款应为个人债务,但张某某将王某告上法庭,王某须举证张某某知道其夫妻间的约定,否则其夫妻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综述,法院遂做出王某、李某夫妻共同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4000元的判决。
专家解析: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岀约定,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夫妻财产约定具有以下特征:
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才能有效。(1)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约定不得由他人代理。(2)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双方对约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凡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做出的约定无效。(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约定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或国家集体及他人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规避养老育幼、清偿第三人债务等法律义务。(4)约定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约定是要式行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那么,夫妻双方就财产关系所做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如属于夫妻双方有争议的口头约定,不予承认其效力。如属于夫妻双方无争议的口头约定,除规避法律的外,为有效约定。”并且,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如果第三人知道该口头约定,对该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无限制。夫妻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关于约定的范围,对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或者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且,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夫妻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
约定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从对内效力看,以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夫妻财产关系经双方约定成立后,无论是口头约定、书面约定或公证约定,均可立即发生对内效力,即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从对外效力看,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对第三人负有告知义务,并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即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已告知第三人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对该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可以依法对约定进行变更或废止。约定时经过公证的,变更或废止约定时也要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约定可能无效或被撤销。无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已经成立,但法律专家教您如何打债务官司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可撤销的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后,因约定有瑕疵,有撤销权的约定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变更或撤销约定。关于约定的无效及撤销的条件,在现行《婚姻法》未做规定的情况下,应准用《民法通则》有无效民事行为及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本案例中,王某、李某夫妻虽然约定了各自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承担,但不能证明已经告知第三人张某某,因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笔在
债务不能被认定为李军个人债务,而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某、李某共同偿还。
专家支招:
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归各自承担的,对第三人负有告知义务,并且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夫妻财产约定只有告知第三人,才能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李某向张某某借款的时候,应当书面告知张某某他和王某的夫妻财产约定,并让张某某在告知书上签字。当然,夫妻财产约定即使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夫妻之间还是有效力的。深圳收债,讨债公司,深圳收债公司,深圳清债公司,收债公司,讨账公司,收账公司,深圳讨债,债务追讨,收数公司,催债公司,催收,收债,讨债,追债,收账,要账,清债,讨债技巧,讨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