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于2011年11月20日向原告黄某勇借款10000元、2011年12月18日借款10000元,均写有借条。2012年3月29日,黄某某因病去世,由于病发突然,所欠借款尚未偿还。被告黄某戏是黄某某的母亲、被告黄某是黄某某的女儿,黄某某生前在工商局小区85号建有天地楼一栋,由两被告继承。原告认为原告与黄某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由于黄某某已去世,被告黄某戏、黄某应在继承黄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2012年10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其借款20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黄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黄某某作为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黄某某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现两被告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应以继承黄某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债务责任。因此,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黄某戏、黄某在继承黄某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黄某勇借款20000元。
专家解析:
所谓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欠下的,用于被继承人生产、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其他依法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欠下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等。
所为的民事行为而产生的,以其生存时为限,故自继承开始后因丧葬及处理继承债务所形成的费用,不应列人其中。依我国民间习惯做法,安葬死者是继承人的义务,其费用应由继承人自行承担。而处理继承债务所形成的必要费用,具有遗产优先偿付的效力,不能纳人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之中。
被继承人的债务是一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基于被继承人生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了被继承人财产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根据有限清偿原则,继承人所承担的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仅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义务。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承担偿还义务,法律也不禁止,而且偿还后继承人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只应承担有限清偿义务而要求返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只有继承人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不接受继承,则无须承担。依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负有为被继承人缴纳税款和偿还债务的义务。”但是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又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执行继承法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这些都是贯彻我国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的需要。
按照《执行继承法意见》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考虑到各种继承方式的法律效力,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遵循以下顺序:首先由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用其所得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不足清偿被继承人的全部债务时,剩余的债务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的遗产清偿;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则应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之所以如此做法,是因为,“限定继承”原则同样适用于遗嘱继承方式。在被继承人用遗嘱仅指定遗嘱继承人取得其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对其财产义务的负担未做任何安排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由表示接受继承的遗嘱继承人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至于受遗赠人之所以也要在遗产分割后以其取得的遗产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这是由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优先于遗赠的法律原则决定的。
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法律确定“先法定继承人,后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清偿责任顺序,体现了“遗嘱继承和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表现出对被继承人的意愿以及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遗嘱取得遗产的权利的尊重。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分割遗产时,应先清偿税款和债务,然后才能涉及执行遗嘱中关于遗赠的交付问题。如果清偿后遗产无剩余,遗赠也就不能执行。
专家支招:
被继承人的债务是为了满足被继承人生前需要所欠的、应由其清偿的份额。在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时,要注意区分被继承人个人债务和家庭债务。个人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并且为个人所需欠下的债务,应列人遗产范围,以遗产的实际价值清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全部清偿个人债务的,被继承人的家属没有义务代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但为家庭生活所需欠下的债务,为家庭债务,应首先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不能直接作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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