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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个人身份证 替人贷款应买单

    发布日期:2019-11-20 18:17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因蔡某在信用社已被列入信用黑名单无法贷款,遂找到被告李某、刘某、洪某,要求借用三人的身份信息向信用社贷款。三人亲自到信用社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向信用社各贷款5万元,各自在个人贷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并在信用12:34:49社系统中拍照。贷款到期后信用社起诉三被告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三被告辩称贷款是自己贷的,但是钱自已没有使用,而是被蔡某使用,应由蔡某向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信用社已按合同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三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
    三被告认为所获贷款已由蔡某使用,应由蔡某偿还的辩称理由,法院认为信用社是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将贷款发放给三被告的义务,三被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将获得的贷款赠予或借给他人使用是三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要追回此笔款项,只能由三被告向蔡某追偿,信用社没有依据和理由要求合同约定以外的人偿还贷款。2015年11月,法院判决三被告在十五日内偿还信用社贷款本金和利息。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刘某、洪某三被告人,应蔡某的要求,自愿用各自的身份信息为蔡某向该信用社贷款,并亲自到该信用社在贷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且在该信用社系统中拍照,三被告应当依法履行偿还各自贷款的义务。三被告偿还贷款后,可依法向蔡某追偿。本案提醒:身份信息是重要的个人信息,切不可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希望此案能引起大家的重视,谨慎使用身份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