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3年11月20日,李某向应某(个体户)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应某催讨,李某分别于2004年5月10日、6月23日、8月2日、11月26日四次出具还款承诺书,还在后两次还款承诺书中约定:如有违约自愿按每天30元支付误工费。但李某均未兑现承诺偿还借款。应某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应某多次催讨,主张误工20天是合理的,2005年7月,法院宣判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李某被判决返还原告应某借款1万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756元,并被判决支付误工费60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李某向应某借款1万元,经应某数次讨要未果,不仅使应某耗费精力,而且耗费了时间,造成了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应某借款1万元,支付逾期违约金756元,并判决其支付误工费600元。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07条、第1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