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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代理母签字 保险赔偿归前夫

    发布日期:2019-11-21 18:12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陈女士结婚后眼看自己的母亲渐渐年老,为防不测,决定为母亲投保10万元金额的人身保险。填写保险单时,面对受益人这一栏,出于一种传统的心理,陈女士母女商量后填写了陈女士的丈夫张先生的名字。在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陈、张二人却发现双方的性格很合不来,无奈之下只好离婚。没想到陈母受女儿婚姻失败的打击,竟从此一病不起,面对病危的母亲,陈女士想起自己为母亲投保时竟将受益人指定为前夫更是后悔莫及。在咨询了保险公司之后,陈女士立即发出了变更受益人为自己的书面通知,由于母亲人事不知,陈女士便自作聪明地在书面通知上代写了母亲的名字。半个月之后,陈母逝去,陈女士到保险公司领取了10万元的保险金,但张先生辗转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10万元归己所有。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陈女士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未征得被保险人陈母的书面同意,因此该变更行为无效,遂判决由陈女士返还张先生10万元保险金
    法律解析
    保险,是指保险企业对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对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而给予预定的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调整的是法律关系。本案中,陈女士为母亲投保10万元金额的人身保险。在填写受益人时本应该填写自己的名字,而却按传统的心理,填写了丈夫张先生的名字,与丈夫离婚后,在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上,由于母亲人事不知,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却又擅自代写了母亲的名字。根据《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故法院依法判决该变更行为无效,由陈女士返还其前夫张先生10万元保险金。本案提醒:欲要变更保险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法条链耧
    《保险法》第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