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1年11月24日,李某委托律师王某向债务人张某追要欠款2.5万元,并将张某写下的四张欠条原件交给他。王某以个人名义给李某写了收条后,却迟迟未到法院立案反而将李某的债权凭证丢失。2003年秋天,债务人张某去世,李某将律师王某告到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接受委托后,没有履行代理职责,并妥善保管好原告的债权凭证,致使债权凭证原件丢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04年5月11日,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中,丢失当事人债权凭证的律师王某,被判赔偿当事人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律师王某疏于保管,将原告委托其向法院诉讼债务人张某索要25万元的欠条原件丢失,因债务人张某已经死亡,造成2.5万元的损失无法挽回。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法院依法判决律师王某赔偿原告李某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06条,《民法通则》第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