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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迹不同遭拒赔 诉讼请求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9-11-21 18:13  浏览次数:

    多经典案例
    2005年12月,货车司机董师傅办理了一张加油卡,并获赠了一份《国寿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加油站工作人员帮董师傅将该保险填写好,并在受益人一栏中填上了董师傅的老板王先生的名字。董师傅查看无误后,签字同意
    2006年6月7日,董师傅发生车祸不幸身亡。此后,王先生拿着该保险凭证向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提出理赔时,人寿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单上投保人的签名与受益人的签名字迹明显不同,因此拒绝理赔。王先生认为,保险单的其他内容是加油站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的,董师傅是核对后才签字同意的,他因此将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董某签名的保险凭证形式完备、记载事项齐全,因此合法有效。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保险凭证必须本人全部填写方为真实,所以人寿北京分公司仅以字体不同而拒绝理赔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给受益人王先生予以理赔
    法律解析
    《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被保险人董师傅同意其老板王先生为受益人,并签了字,该保险凭证形式完备、记载事项齐全、合法有效。至于因保险单上的字迹不同而拒绝理赔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
    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39条,《合同法》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