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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患病签保单 事后拒赔不支持

    发布日期:2019-11-21 18:13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4年10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多次登门劝说乔某购买该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该业务员承诺投保人在合同期间若患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都将获得保险金。几日后,乔某因患心肌病住院治疗,该业务员得知后随即赶到医院再次劝说,乔某遂同意投保并在病床上签订了保险合同并缴纳了保费。随后几年间,乔某都按时缴纳保费。
    2009年,乔某被诊断为心肌梗死住院治疗。出院后,乔某以患重大疾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乔某的病历显示,其在投保时已经患病,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拒绝理赔。
    法槌定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签订时乔某因病正在医院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知道乔某患病的事实,现发生保险事故,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011年9月7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理赔款1万元的判决结果。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保险费。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明知原告乔某因患心肌病住院治疗,却同意乔某投保,并在病床上签订了保险合同并缴纳了保费。原告根本不存在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万元。
    法文链接
    《保险法》第16条、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