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5年10月6日,河东区某村农民刘某持存折从建行临沂市某分理处支取20500元现金,由于业务员繁忙疏忽,多付给刘某现金5000元,刘某实际受领25500元。银行在发现多支付现金后,多次找刘某催要,刘某拒不返还。银行遂向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刘某返还所受领的不当得利款人民币5000元。法院依据银行提供的传票号的取款凭证确定,刘某实际收取的款项超出其应支取的数额。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负返还义务。2005年12月28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某返还银行5000元不当得利。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银行业务员的疏忽,多付给被告刘某5000元现金,刘某收到后应当及时返还。然而,经银行多次催要却仍拒不返还,其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将取得的5000元不当得利返还给银行。
法文链接
《民法通则》第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