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9年10月,界首市沙南某村的原告鞠某的女儿订婚,按照当地农村订婚习俗,淮女婿送给其女儿订婚戒指及彩礼款4万元。原告鞠某图省事未将这笔巨款存入银行,而是将这4万元现金用报纸包裹后装入盛满棉花的袋子里。2010年春节前夕,急需钱用的原告鞠某决定把家中存放的棉花全部卖掉。粗心大意的鞠某将巨款存放在棉花袋里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他兴致勃勃地将家中的棉花悉数用车拉到附近集镇上被告邢某开办的棉花收购站出售了。事后,他忽然想起了该款的去向,于是便找邢某讨要这笔钱遭拒绝。无奈,原告鞠某
将被告邢某推上了被告席。
法槌定音
2010年4月,法院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决定采取庭前调解的方式审结该案。在调解该案时,办案法官首先指出被告不予返还原告遗忘在棉花袋里的巨款是不当得利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指出原告索要该款时方法不当导致纠纷发生。经过对原、被告一番明法析理的批评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当场撤诉,被告当即回家把该笔巨款返还给原告。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鞠某将4万元巨款放在棉花袋里卖给了收购站,经法官明法析理的批评教育,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而使4万元巨款失而复得。本案提醒我们:一是有钱不要乱放,应当及时存到银行,切不可粗心大意;二是索要失款应心平气和同对方和谐解决,切不可操之过急;三是取得不当利益应寻找失主及时返还,切不可见钱眼开占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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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