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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心帮助他人 不必自掏腰包

    发布日期:2019-11-22 09:21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5年7月8日上午,眼看一场大雨即将来临。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居民赵某看到近邻王某的50吨水泥露天堆放在院外,有被雨水淋湿的危险,出于好意,他请来10多位搬运工,把50吨水泥安全堆放在王某的空房内,并给搬运工支付了500元搬运费。
    第二天,王某外出归来,看到自己的水泥安然无恙,向赵某表示感谢,但他拒付500元搬运费。因为他觉得500元搬运费太多,况且自己又没委托赵某搬水泥。赵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自费请人为被告王某搬运水泥,使水泥免遭雨淋,有效避免了王某的权益遭受损失,这在法律上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赵某有权要求王某支付搬运费,王某也应该负有支付该款的义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付给原告赵某搬运费500元。
    法律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本案中的原告赵某为了避免被告王某的50吨水泥遭受损失,自费请人为被告搬运水泥的行为令人尊敬,值得学习。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既保护了债权人赵某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倡导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