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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拿行李不返还 法院判其担全责

    发布日期:2019-11-22 09:20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8年11月24日,王某乘坐南方航空公司航班自大连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王某某亦同机抵达。双方各托运了一只外形、体积相同的泡沫保鲜盒包装箱。航班到达机场后,王某发现包装箱被他人提取后当即与机场交涉,称其箱内的物品是野生半干海参,价值23万元。经查,系王某某领走了王某的包装箱,事后王某某未与航空公司联系,也未报案。航空公司及王某多次与王某某沟通协调,王某某仍未返还包装箱。王某遂起诉要求王某某赔偿其损失2.3万元。
    法槌定音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就其损失的物品、重量及价值均尽到了举证义务,王某某的行为具有过错而应当赔偿,遂判决王某某应赔偿王某23万元。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提出由于机场管理疏漏,造成其错拿了王某的包装箱,故责任在机场。其也积极配合归还货物,但王某没有取走,并认为王某向法院提供的发票是虚假的。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知晓错拿其他旅客的包装箱后,应当及时、主动地联系机场予以调换。王某某主张其已积极实施了返还义务,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佐证。王某某对待他人财产持消极、漠视的态度,过错明显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属正确。王某某认为过错在于机场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王某某主张被上诉人王某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发票系虚假的,但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2010年6月,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物,应当归还失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错拿了别人的行李箱,本身存在过错,就更应该积极寻找行李箱的失主,并根据财物的特点予以妥善保管,并及时将错拿的行李箱返还物主。占有人绝对不能对他人的财物置之不理或予以丢弃,更不能因财物贵重而起非法占有之念,否则,轻者依法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第106条的规定,故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9条、第92条、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