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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婴儿滞留医院 被判支付管理费

    发布日期:2019-11-22 09:22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5年5月15日,成都近郊农妇曾某在四川省妇幼保健院顺产一男婴。两天后,曾某与孩子出院。同月23日,曾某与其丈夫周某发现孩子颈部有·包块,便带孩子又到省妇幼保健院就诊,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
    当日,周、曾二人以孩子的锁骨骨折系院方在接生过程中造成,将其孩子放该院治疗,半月后治愈。
    此后,周、曾因要求院方承担责任,与院方未达成协议,就未交纳任何费用悄然离院,将其孩子滞留于省妇幼保健院近一年半时间,且一直拒绝领其回家。医院便将二人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原告无抚养婴儿的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对周、曾的孩子实施了看管,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周、曾二人作为受益人,原告有权要求二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2006年11月9日,法院判令婴儿父母领回亲子自行抚养,并支付无因管理费用35万元。至于二人与原告的医疗纠纷,因不属该案的处理范畴,当事人可另行诉争。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周某夫妇以孩子的锁骨骨折系原告院方在接生过程中造成,将孩子放在医院治疗,并没有过错。但治愈后应及时将孩子接回家抚养。至于周某夫妇因要求院方承担责任,双方未达成协议的问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将孩子放在医院,一走了之。法院判决周某夫妇领回孩子并支付无因管理费用,是符合《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被告周某夫妇与原告的医疗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解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