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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他人双方受损 受益人应担责补偿

    发布日期:2019-11-22 09:23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孙某一日外出时,将两床新被子搭在屋外晾晒。不久刮起了大风,邻居全某替孙某收被子,收被子时,全某将晾晒被子的铁丝扯断,而其本人也被风刮倒在地,摔断胳膊。孙某回家后发现挂在铁丝环中的石头掉下砸坏了电视机。半月后,全某伤情痊愈,共花医疗费900元,要求孙某予以补偿,孙某以电视机被砸坏为由拒绝,为此全某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全某在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前提下,自愿为了避免孙某的损失而管理其事务,构成无因管理,因此有权要求孙某支付医药费。2006年7月,法院判决被告孙某支付原告医疗费900元。
    法律解析
    无因管理包括处理、管理、保存、改良、提供服务和帮助等,只要是有利于避免他人损失,或者有利于他人的行为,都属于该行为。虽然本案中管理意外造成损害结果大于被管理的事物价值,但管理人全某对造成损害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孙某不能以受益小于受损免除无因管理之债,也不能因受损而向全某要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93条、第1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