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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假币却被骗 主动报案从轻判

    发布日期:2019-11-22 09:29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11年3月,李某开出租车时认识了乘客张某(在逃)。闲聊中张某送给了李某一张50元的“台湾版”假币,并称验钞机都验不出来。李某找来朋友鉴别,大家均认为系真钞。李某顿感有利可图,从张某介绍的“吴老板”(在逃)处获得5张假币,顺利使用了4张后,其更加放心。4月22日,李某以6万元的价格向张某、吴某购买了25万元面额的假币,两人用提箱将假币装好
    后交给李某。
    回家后,紧张不已的李某才发现箱内的假币竟变成了矿泉水和毛巾被。购买假币的6万元是借来的,背上债务的李某在报案与否之间纠结了很久,最终抱着“不想其他人和我一样因贪念上当”的想法走进派出所报案。随后公安机关将李某逮捕,而他手中剩余的两张假币经鉴定系真钞。原来,张某、吴某一直是以真钞诱骗李某,而李某也因一时贪念而触犯刑法。
    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后悔莫及,面对旁听席上的父母、妻儿,他失声痛哭,表示:“我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贪心才酿成大错。”但对于主动报案却遭到刑罚,他说:“不后悔。”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但李某主动报案可视为自首,无犯罪前科,且认罪态度好。法院综合被告人的行为性质、量刑情节等,依法可从轻作出判决。2011年8月,法院以购买假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律解析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进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他人以真钱为诱饵,骗其用真钱6万元购买他人25万元的假币,发现上当受骗后主动报案。看似14:36:56李某是受害了,其实李某并不算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者,因为其购买假币的行为已经扰乱了货币管理制度以及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本身已构成购买假币罪。他是在犯购买假币罪的过程中上当受骗,而对方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由于李某买回的不是真正的假币,故属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根据本法第171条的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同时根据本法第67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23条、第67条、第1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