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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假币买来冥币 买卖双方均领刑

    发布日期:2019-11-22 09:28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14年4月,李某在网上认识了网友孙某,孙某谎称有一批台湾生产的高仿人民币,验钞机也验不出来,极易出手。见李某有意购买,孙某便将用烧碱(学名氢氧化钠)处理过、容易掉色的真币假称是假币交给李某验证,并赠送几张处理过的人民币给李某试用。当日,李某在银行、超市使用了孙某提供的“假币”而未被人“识破”,便相信其提供的假币逼真。
    随后双方电话商定,李某以15万元购买100万元面值的假币。当面交易时,孙某仍将处理过的真币交给李某检验,后趁李某不备将其调包。李某将购得的“假币”带回家后,发现箱子里装的是少量复印的单面人民币和大量冥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箱子里的少量假币为复印假币,固定人像水印、变光面额数字、安全线与真币防伪特征不相符,其余则均为冥币。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购买伪造的货币,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未遂)2014年11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购买假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条解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购买假币罪,是指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进行购买,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以假币声称是台湾生产的高仿人民币、验钞机也验不出来,并用真币经过处理称假币交给李某验证,取得了被告人李某的信任。然而,李某明知其声称是台湾高仿的假币还以15万元从孙某处购买了100万元的假币,两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了诈骗罪和购买假币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第171条、第23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购买假币罪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弄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266条、第171条、第2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