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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额回报为诱饵 集资诈骗判无期

    发布日期:2019-11-22 09:30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5年1月,被告人杨某以投资房地产项目为由,许诺给予月息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其轿车为担保(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向被害人周某“募集”资金30万元,期限6个月,扣除3个月利息后,实际取得人民币现金25万元。此后,杨某又以同样手法多次向周某“募集”资金。还款期限届满后,杨某以种种借口拒不还款,又以此方法共骗取周某集资款48万元14:37:56据为己有。据查,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杨某以投资公司和炒房地产为名,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向他人非法集资诈骗共计961.36万元。另外,其还以租赁的汽车作抵押,诈骗他人现金66800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他人集资9613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66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2008年4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大集资诈骗案。被告人杨某犯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
    法律解析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以投资公司和炒房地产为名,以月息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面相社会人员集资961.3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还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66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2条、第266条、第57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条链接
    《刑法》第192条、第266条、第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