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第章追债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解释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其他阻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透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