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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与追诉时效不同

    发布日期:2019-11-25 14:24  浏览次数:

    诉讼时效是民法上的概念,主要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追诉时效是刑法和行政法上的概念,指一些违法犯罪或疏忽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符合一定条件的不再追究的规定

    (一)刑法关于追诉时效

    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重点需要注意的是但书后面的内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是6个月。

    《税收征管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五、一些不适用和限制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一)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限制适用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