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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发布日期:2019-11-25 14:57  浏览次数:

    (一)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

    (2)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满的次日起算;借款、买卖等合同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3)无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5)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和加害人之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査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赔偿请求权,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但是在上述各种情形中,如果是从一天中途开始的事实起算(如侵权),因当天不足一天,为保障权利人能够切实行使权利,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如果是从一天的零时开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则开始的当天计算在内。

    (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这种一般只适用于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

    (三)《海商法》规定的一些特殊起算

    《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海商法》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目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灣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第259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169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第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第264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