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知识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在检验过程中,必要时,特别是在涉及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双方有分歧意见时,可将标的物提交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商的质量检验机构来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证明或者报告,应作为标的物是否符合条件的依据。
当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有问题时,买受人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可以口头形式通知出卖人,但最好以书面形式通知。
异议通知期限,买卖双方当事人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按约定的期限执行;双方没有约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来执行,自买受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量或者质量问题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标的物的数量短缺和表面质量问题,一般在检验时即可发现,此时,通知期限自发现之日起计算;对于未经检验或者没有发现的,自应当发现之日起计算通知期限,实践中一般自买受人接收标的物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标的物的内在质量,尤其是对机电等产品只有经过一定期间的使用、运转才可发现的内在质量问题,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任何时间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该时间(日)即为通知期限的起始日期。
总之对于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异议通知期限分别为:一是合理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自接收之日起二年:二是有质量保证期的,该期间为异议通知期限。
买受人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及时通知的,表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合约定,即出卖人没有完成交付义务。买受人没有及时(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通知或者没有约定检验期间时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即出卖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以后出现的问题由买受人承担责任。但是,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上述2年期限的规定。
买受人提出异议通知的,出卖人应当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予以答复并负责处理;过期不予答复的,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买受人提出的异议正确的,出卖人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异议通知期限(含2年通知期限),是以出卖人主观上的一般过失(含推定过失)或者无过错为前提条件。根据规定,出卖人故意(含间接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即应当知道)提供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的,买受人不受上述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实践中,有些不法出卖人就会利用异议通知期限而逃避法律责任,从而损害买受人的利益。
2.对策
货物的质量不合格,一般是可以要求退款,并可要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验收之后才发现问题,责任还是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存在欺诈行为,但买方要有证据证明。
3.防范
货物的质量问题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为了防止货物的质量问题,首先要在合同中写明对货物的质量标准,质量的异议期限对异议的答复期限、质量的保证期等。另外一定要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有质量问题,一定要在约定的时间内或质量保证期内通知卖方。否则即使有质量问题后果也由买方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