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案例详解 > 正文

    甲方间乙方借款100万元,借款时间一年,利息8万元。但乙方只贷出了92万元,一年之后却要求甲方付本金100万元

    发布日期:2019-11-25 17:21  浏览次数:

    1.背景知识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法律所禁止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2.对策

    本案中如果借贷的双方是企业,双方签订的合同因为违反国家法律而无效,乙方收取的利息将被政府收缴,借款要返还。但如果是个人给企业贷款,法律则没有明令禁止,只是不能贷出前先扣除利息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就可以。但反过来就不行,即企业不能给个人贷款,因为超出了企业的经营范围。

    3.防范

    对于一些明显不合理的要求,要熟悉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又比如,国家规定个人借款,利率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合法的。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