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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与女子乙结婚并生有一子 女,后被甲的妻子发现将乙赶走,乙要求分割财产并要小孩 的扶养费及精神损失费

    发布日期:2019-11-26 14:46  浏览次数:

    1.背景知识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对策

    本案中首先可以确认甲乙双方的行为属重婚行为,甲可以被判处重婚罪,当然以甲的“前妻”提起自诉为前提。其次乙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然后才有可能在分同居期间的财产时要求多分。

    另外如果乙方没有过错,完全是在受甲的蒙蔽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其身体和感情都受到了侵害。双方生育的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即甲负有抚养他们至成年的义务。

    3.防范

    实践中要防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当然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要各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要注意搜集证据,因为举证的难度会比较大。

    另外对于对方是否已婚,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对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