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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烧砖密工程质量不合格,王家结庄大队拒付部分工程价款案

    发布日期:2019-12-24 17:41  浏览次数:

    〔案例〕

    公社王家结大队于198年4月19日与莒南莒南县路镇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山建筑公司承包建筑烧砖容(烟筒、窑座)工程,窑价8000元。合同规定:烟筒高度为32米,建筑公司只承担施工,烟筒的技术问题由王家结庄大队负责。工程于4月26日正式开工,开工后已付价款4000元,该工程于7月6日峻工,双方签字评定为合格。但是,王家结庄大队在烧窑时,发现所建烟筒不冒烟,经多次点火仍不能使用。故以烟筒不冒烟,工程不符合要求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建设公司要求王家结庄大队支付所欠工程价款,并承担银行利息以赔偿待工的损失方协商未定,建筑公司子1985年1月15日向莒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莒南县工商行或管理局受理此案后,经过实际勘验,现在查明:

    (1)关于烟筒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问题。建筑公司所建的烟筒高度已达32米,符合合同要求,而且竣工后,双方在竣工验收书上签了字,盖了章。

    (2)关于烟筒的质量问题。经过点火验烧的确不着火,不冒烟,后来使用鼓风机催风仍不着火。经过对烟筒的测量发现在烟筒20米至30米之间有个凸肚,找出了烟筒不冒烟的症结所在。经研究查明烟筒出现凸肚的主要原因是:第一,按照当地习惯搞修建工程时,发包方都是宴请工人喝点酒,表示一下意思。由于发包方对此没有表示,建筑工人不满意,因而在工程进行到20米处,有意搞了一个凸肚。对此,建筑公司应对工人负有教育的责任。第二,更重要的是,王家结庄大队所聘请的技术人员失职,没有认真检查质量、进行技术指导和验收所致。工程峻工后,王家结庄大队对工程没有提出异议,而签字盖章生效,应负主要责任。

    问题查明以后,明确了是非,分清了责任,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下列协议:(1)建筑公司在烟筒上增建五米高度(2)王家结大队将4000元工程价款于1月25日前一次汇给建筑公司。(3)建筑公司表示不再追究逾期未付款的银行利息。

    (注:该案例选录于王家福、王保树主编的《经济法律知识手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2月版。下面“评析”为选编者自加)

    〔评析〕

    烧窑砖工程部分价款的拖欠,是当事人双方过错造成,双方皆有违反国务院颁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的地方:(1)《条例》第八条规定发包的责任之一是:“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而发包方王家结大队所聘工地技术员对工程不做认真的质量检查、技术指导和验收,直至工程竣工尚未发现烟筒凸肚的瑕疵,这是工地技术员的失职。(2)《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之一是:“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包方王家结大队在工程竣工后没有提出异议,签字盖章接收却又不按合同规定拨付4000元工程价款,应该承担逾期付款责任。(3)《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之一是:“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承包方莒南建筑公司有意造成烟筒凸肚,致使烟筒不冒烟、烧砖窑无法点火使用,应该承担无偿修理或返工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再去看仲裁结果,就不难发现其调解是完全公正合法的:建筑公司在烟筒上增建五米高度,正是承担无偿修理或返工责任,王家结庄大队将4000元工程价款一次交付,正是承担交付价款的基本责任;为什么建筑公司不再追究逾期未付款的银行利息呢?其主要因素是造成逾期付款,建筑公司亦有责任,烟筒凸肚是其工人故意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