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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产品滞销,××乡综合商店拖欠农药款案

    发布日期:2019-12-24 17:40  浏览次数:

    〔案例〕

    申诉方:×县农药厂(下简称供方)

    被诉方:××乡综合商店(下简称需方

    付清拖欠的农药(敌百虫、甲胺磷)货款和违约金12000元(货款11000元,违约金1000元)。

    案情调查: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组成仲裁庭,依据仲裁办案规则,深入调查、核实,审理查明:由于需方没有把握准农药行情信息,盲目地从供方赊进农药造成滞销7月30日签订的合同和9

    月15日签订的债务协议责任确实在需方。但是,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容忽视的客观全履行

    事实是,供方在迫于当时农药积压的情况下,将本厂农药赊欠给需方,需方在水稻治虫时令已过的情况下,降价将农药赊销到乡各村组造成3000元损失。

    处理结果,鉴于双方合同执行的具体情况及客观存在下:(1)供方赊销农药的拖欠款实际因素,仲裁委员会裁决如11000元,需方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月内一次付清。(2)农药运费、损耗及降价损失的费用由需方自理。3)案件收理费按争议金额千分之五计收为100元,案件处理费40元,共140元,双方各承担70元。

    〔评析〕

    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贷是需方的务。我国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金。

    本案中,仲裁庭的裁决只是规定需方在裁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农药拖欠款,而没有裁决需方支付违约金。这是仲裁庭疏忽吗?不是。这是因为,在此案中,造成需方违约的原因是由于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当然主要责任是由于需方没目地与供方签订了合同,造成购进有把握准农药行情信息,言产品滞销,而供方是在农药积压的情况下才将农药赊欠给需方的。当时,水稻治虫的时令已过,供方也应估计到产品会滞销,因此,仲裁庭仅让需方支付拖欠货款而不支付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客观事实作出的、有利于解决兼顾了纠纷的较好措施。在需方承担农药运费、损耗及降价损失的费用情况下,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70元的决定是欠妥的,因为此案主要责任是需方,应由责任方支付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