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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包方被扣发工资用以偿付违约金后翻悔申诉,发包方返回扣发干小正,工资且偿付其他货款案

    发布日期:2019-12-24 17:42  浏览次数:

    〔案例〕

     

    申诉方:甘肃省×县建筑工程公司第四队(简称承包方)

    被诉方:武威房产建筑段(简称发包方)

    上列双方于1983年6月6日签订了武南七号住宅楼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建筑面积为2443。44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130.51元,总造价318,888元,其中工资部分23,66495元。合同规定,1983年6月中旬开工,1984年4月30日竣工交付使用。提前一天交付使用,奖给所得工资的1%。过期不交,推迟一天扣发应得工资的1%;至1984年5月10日不能交付使用,所得工资不支付。实际放线破土时间为1983年7月1日,竣工时间为1984年6月10日,发包方于6月18日验收为优良工程。1984年12月4日决算时,发包方以未按时竣工为由,征得承包方同意,扣款8000元作为违约金。后申诉方翻悔发生争论,双方协商不成,承包方于1985年6月8日向X×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诉方提出五点要求,即如数退还扣留的8000元;补偿因钢材水泥指标缺,购议345价材料差价款6041元;赔偿窝工浪费返工工资7500元;赔偿报废外粉刷材料款1184元;赔偿因无理拖延结算而造成的银行贷款80,0000的利息4320元,合计人民币27,045元

    经查明:

    (一)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双方应明确开工前施工现场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障碍物的消除等分工范围,而谈合同中未规定上述分工范围,因施工现场时腾不开,故推迟了放线破土半个月,双方都有责任。

    (二)合同规定,1983年6月8日合同生效,五是由发包方应给承包方拨付总造价25%,即79,722元的备料款,而发包方直到7月13日才拨付,迟拨30天。承包方虽未提出异议,但属发包方违约,不能不视为工程逾期的原因之一。

    (三)合同规定工程所需钢材、水泥、木材由发包方将指标提供给承包方,由承包方自行办理采购运输。承包方持发包方提供的预算,向发包方上级兰州铁路局物资处采购,提取时只供应钢材4吨。尔后发包方又给承包方提供钢材17.561吨,水泥287.55吨。承包方在发包方未供够材料不能保证工期按时完成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向外求购计划外钢材16.968吨,水泥110吨(双方供购料未超过武南七号住宅楼预算),亦应视为工程逾期的原因。

    关于申诉方提出的五点要求,根据被诉方的答辨,除第一点外,其余四点的核实情况是,计划外钢材16.968吨,每吨价高于发包方预算价214元,水泥10吨,每吨高于发包方预算价12.92元,两项合计承包方多付材料款为5068.97元,而不能以6045元计算。窝工浪费返工工人工资7500元和报废外粉刷料款1184元,两项查无证据不能成立。多付的银行利息4320元,以80,000元为基数计算是错误的,应以拖延迟346付的28,726元为基数,按工业贷款利息6厘计算,五个月应为861元。

    根据上述事实,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争执较大,互不相让,依法仲裁如下:

    (一)造成工程逾期的主要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扣留承包方8000元工资应于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付给承包方。

    (二)发包方应补偿承包方计划外购买钢材、水泥的差价款5068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付清。

    (三)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逾期结算应由发包方偿付承包方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861元。

    〔评析〕

    债务纠纷发生和此案的裁决中,理应是堂堂正正债权人的承包方始终忽视了一个要害问题,即工程逾期的主要责任应由谁承担。因此,开始承包方竟然同意造成未按时竣工的主要违约者发包方扣留工资8000元作为违约金。后来,虽然承包方提出让发包方退还扣留的8000元,提出让发包方赔偿窝工浪费返工工资7500元,但是,没有讲清理由,未能出示证据。幸好仲裁庭公正查明工程逾期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才依法取得要求发包方返还所扣工资8000元的债权,但是,让发包方赔偿窝工浪费返工工资的要求却因无证据而不能成立。

    该案中的债务人发包方的主要错误是: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造成工程逾期的责任,忽视承包方主动购买议价建筑材料努力保证工期的积极行为,却反而要承包方赔偿未按时竣工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