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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讨债】民主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

    发布日期:2020-04-10 16:20  浏览次数:

    概念:

    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属于宪法赋子公民自由表达思想、情绪的政治权利。言论就是口头发表意见;出版就是书面表达思想和观点;集会是指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但这些权利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法律:

    1.《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集会游行示威法》第4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集会游行示威法》第5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干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4.《集会游行示威法》第8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5.《集会游行示威法》第9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6.《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0条: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闫推迟五日。

    7.《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1条: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案例或现象:

    2005年上半年一段时间,在北京、上海等地先后发生了部分群众和学生自发举行的涉日游行示威活动。对此,公安部新闻发言人表示,这是由于日方在历史等一系列问题上的错误态度并不断采取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错误行为引发的。对于广大群众和学生的这种爱国热情,我们是充分理解的。并希望日方认真对待中国人民的关切,妥善处理有关问题,不要再做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事情。在部分地区发生的涉日游行示威活动中,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日本在华机构和人员的安全,采取了严密的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广大群众和学生是理智的,但也有极少数社会闲杂人员借机进行打砸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活动,损害了我国形象,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公安部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凡举行游行示威活动的,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在获得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后,依法举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未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进行的,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均是违法行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短信发起组织游行示威的,也是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群众和学生依法办事,不要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也不要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传播鼓动游行示威的信息。对于借机进行打砸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

    律师提示: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与稳定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和谐与维护稳定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广大群众和学生应该相信党和政府能够从国家、民族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好中日关系,以大局为重,冷静理智、合法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情感,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不信谣,不传谣,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用实际行动来维护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把强烈的爱国热情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和刻苦学习的实际行动。如果要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也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一切都要在完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