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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讨债】公民的财产权利——相邻权

    发布日期:2020-04-10 17:48  浏览次数:

    概念:

    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相邻权是所有权的延伸,它基于不动产所有权产生的权利。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有:相邻土地使用权、用水排水权、土地通行权、防险权、环保权、通风采光权等。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

    1.《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物权法》第85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接照当地习惯。

    4.《物权法》第86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5.《物权法》第87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6.《物权法》第88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7.《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8.《物权法》第90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9.《物权法》第91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10.《物权法》第92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案例过现象:

    2006年7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最大一宗采光权官司审结。原告棉花巷37户居民的诉讼请求,先后有27户被依法驳回,有8户与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后,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已全部付清了款项,有2户因调解不成,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共支付了近80万元的补偿款。据悉,这是无锡法院迄今处理的最大一宗采光权官司。

    位于无锡市人民西路的供水调度大楼,由原先的五层扩建成至十三层后,北面的棉花巷部分居民的室内采光、通风受到较大影响,并且由于一至三层出租后变作商用,噪音有所增加。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后,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因而,37户居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告采光权和通风权,或赔偿原告损失。2005年1月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对于供水调度大楼是否对原告方的采光造成影响,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委托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6日进行实地测量,该公司测出大楼主体高度为63.1米、53.09米、53.91米、41.62米,大楼与居民楼的最小间距为18.28米。原告认为,大楼间距与大楼主体高度之比小于1:0.8,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构成阳光侵权,应当赔偿每平方米1000元的损失。被告认为,提出采光侵权的个人情况不同,有5人主体不符,应驳回起诉;有部分人员并未受到大楼东南及正南方向阳光的妨碍,由于楼层的不同,受到阳光妨碍的程度也不同,要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分别对各家在大寒日是否受到阳光照射进行测定。由于阳光对大楼上下的照射时间客观存在差异,楼下不满1小时不等于楼上不满1小时,且原告在起诉时也要求进行阳光测定,因此,法院准许了被告的请求。

    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23日进行阳光测量。2006年1月23日上午8时开始进行测光,前后连续测了8个小时。2006年3月20日向法院提供了测量结果,确定10户在“大寒日连续日照小于2小时”与供水调度大楼建设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有两户的日照少于1小时,有8户的日照在1一2小时之间。反之,其余当事人虽有连续日照小于2小时,但与供水调度大楼建设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与供水调度大楼建设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连续日照大于2小时(已符合国家标准)等,故剩余的22户原告因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针对原告方提出每平方米1000元的赔偿标准,法院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分别找10户居民与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进行调解,最后对于8户日照在1一2小时之间的经调解达成协议:按每平方米600多元的标准补偿,对于剩余2户日照少于1小时的法院按每平方米约800元的标准进行了判决。

    律师提示:

    相邻权纠纷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受害人评理时虽然明显占上风,但是真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却不容易。这类纠纷牵涉部门极多,而许多部门没有最终裁决权,在一次次投诉无着的情况下,很多人只能忍了这口气。其实办法还是有的,关键要找对部门、找对方法。如遇到的楼下邻居野蛮装修情况,可以向房管部门举报,由他们进行处罚,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貌。如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可向房管部门投诉,确系违法出租的,责令其停止违法出租行为。如饮食服务行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之前没有事先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可向城建综合执法部门或工商部门要求查处。至于赔偿问题,首先可与邻居交涉,再进一步只能上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