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案例详解 > 正文

    【律师讨债】公民的财产权利——财产共有权

    发布日期:2020-04-10 17:48  浏览次数:

    概念:

    财产共有权,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共有关系既有公民个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又有公民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共有关系,还有集体组织之间、集体组织与国有组织之间的共有关系。

    法律:

    1.《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物权法》第9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物权法》第9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4.《物权法》第95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5.《物权法》第96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6.《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接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7.《物权法》第98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接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8.《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接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9.《物权法》第100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10.《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1.《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12.《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13.《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案例或现象:

    梁强有三个儿子梁安、梁立与梁文,梁强妻子已经亡故,1996年,梁强染病去世,留下房屋一间,梁强去世时,梁立、梁文正巧在外地做生意而未能及时赶回。梁安为了独吞家产,便趁两弟弟未归之际,托关系办了房产证,转移了房屋所有权,然后将房屋卖与陈平,谎称该房屋是自己一个人所有的。梁立、梁文目来后,见到自家的房屋已经住了别人,大为吃惊,同明情况后,两人便找陈平,要求他退还房屋。陈平认为目己头厉腹行了台法于买开办理

    登记,人都住进来了,哪能退呢?法律应如何处理本案呢?梁安、梁立、梁文依法可以共同继承其父梁强的遗产,他们对该房屋的共有在法律上称为“共同共有”关系。依据民法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共有人赔偿。所以,本案第三人陈平是“有偿”取得的财产,且陈平并不知道该房屋非梁安一人所有,故购买房屋的协议有效,陈平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但梁安托关系办房产证,偷卖房屋,是擅自处理共同共有的财产的行为,它损害了梁立、梁文的合法权益,应由梁安赔偿梁立、梁文所受损失。如果本案中陈平是接受赠与无偿地取得该房屋,则必须返还房屋。

    律师提示: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共同共有没有明确的份额,多数存在夫妻等家庭关系中,对于共同共有的处分,就要求全体权利人都同意,而此次规定,按份共有的话,如果要处分,只要2/3以上的权利人同意就可以了。如三兄弟合买一辆出租车,每人出资1/3,如老三开车出了事故后,哥哥们打算把车子转租给别人开,但老三不同意。按照以前,这种情况就不能转租了,但现在只要两个哥哥都同意,车子就可以转租。这一规定,可以适用于接份共有的其他财产。同时,分割共同财产,损失风险也可分摊。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没有共有物权收益、处分的表决权制度,很容易造成共有物的处分、修缮都相互扯皮,造成了废置、浪费的情况。如对一幅画分割,不可能一撕两半,只能一方得画,另一方得钱,或者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的钱按照比例分割。一旦有人分割后拿到的物品是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比如3家企业共同买了一块地,分割为3块后,其中一块地在打算建造房屋时,发现地下有一个废弃的防空洞,那就要花钱填补这个洞,而这笔费用是可以要求其他两家企业一起分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