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和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法律:
1.《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2.《土地管理法》第14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农、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3.《物权法》第12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物权法》第126条: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5.《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6.《物权法》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7.《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物权法》第130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9.《物权法》第13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案例或现象:
2002年9月30日,原告吴某等六人分别同其所在的某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从该村宋庄组流转出来的130亩土地分别承包给六原告,并约定了各人承包地的亩数和四至范围,每人承包期为15年。2004年夏季,由于国家对土地政策的调整,农民种地的收入有所提高,于是宋庄组69户村民联合起来,以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该土地是其组里的为由,将六原告承包的土地重新丈量分到各户,六原告中有五人也各分到了1份,另一原告则实际耕种了7亩。69位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在协商未果,六位原告于2005年6月将69户村民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六位原告与村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69户村民无视合同的效力,将流转出去已承包给六位原告的土地,又强行收回统一分配,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结合本案实际,可酌情赔偿4.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土地、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宋某、彭某等69户村民立即停止耕种原告承包的123亩土地,并连带赔偿原告吴某等六人经济损失4.5万元。
律师提示:
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正确处理方式:首先是由农村基层组织和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对调解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于有些农村承包合同的履行因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季节性很强,因此,人民法院对此类合同纠纷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必要时可裁定先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