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一:赵女士于2001年3月在某红木家私经营店购买了一张海南黄花梨八仙台,价格为20万元。使用期间,先后有多位朋友怀疑是越南黄花梨。2001年3月21日赵女士向消委会投诉。经调解,经销商退货并返还19万元货款。
案例二:王先生租赁某商场的柜台出卖猪肉,在柜台上只标明商场的名字,自己店铺未标明名称,李先生购买猪肉后发现质量有问题去找王先生退货,但是王先生买完后已经人走场空,李先生无奈找商场人员协商。
法律分析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之一,与之对应,规定了经营者对企业名称和营业标记的标示真实的义务。企业名称和标记,是体现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志。经营者真实地标明其名称和标记,也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重要依据。这项义务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和特有的企业标记;也不得仿冒、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相近似的和容易造成消费者误会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标记;在租赁柜台或场地进行交易活动时,经营者不得以柜台和场地出租者的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消法》第21条强调承租方有义务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目的在于区分承租方和出租方,一旦发生责任问题,便于确定责任承担者。案例二中,王先生租赁某商场的柜台出卖猪肉,在柜台上只标明商场的名字,自己店铺未标明名称的行为明显的违反了此项义务,李先生完全可以以王先生侵犯其知情权为由向消协投诉,同时在王先生卖完后已经人走场空的情况下,根据《消法》第43条规定,可以向柜台的出租方请求赔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消费者依据企业名称或标记正确地判断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再者,在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能够确认经营者,以明确法律责任。
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判断经营者是否履行了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根据以下标准判断:一是经营者应在醒目的位置上标明自己真实名称和标记,案例一中的经营者红木家私经营店将“越南黄花梨八仙台”标注成“海南黄花梨八仙台”,标价20万,未履行标明自己真实名称的义务,同时还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赵女士可以根据《消法》55条规定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60万元;二是经营者在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时,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三是经营者在标明真实名称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不得私自更改名称;四是经营者需要变更名称时,应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在相应标记上作出让消费者知晓的通知。
法律依据
《消法》21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消法》第43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