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1年5月13日,济南市拥有人寿保险的鹤卡会员接到信息:“5月13日15时~23时,我司联合李宁店举办团购活动,凭贺卡、邀请函或短信获500元现金券及多重好礼”。但是店方却说500元现金券的优惠需要购买3000元的东西才能兑现。
案例二:王先生到附近的超市购物,在购得一件标价为199元的羽绒服结账时,收银员说羽绒服的实际价值是999元,双方争执不下,王先生不服向消协投诉。
法津分析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现在我国市场上假冒伪劣、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非法销售等种种现象,都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现象的存在,对我国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极大。如市场上假烟、假酒、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假名牌商品等泛滥,已经对市场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在市场交易中不讲诚实信用,已不仅仅是销售商品的问题,它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决不可等闲视之。遵守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在商品服务市场上,不仅仅是销售者的道德,而且是销售者和消费者都应具有的道德。
真实的信息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前提和基础,经营者应该做到如下:一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例一中,“5月13日15时~23时,我司联合李宁店举办团购活动,凭贺卡、邀请函或短信获500元现金券及多重好礼”的宣传,事后却说500元现金券的优惠需要购买3000元的东西才能兑现,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就这种行为向消协投诉或者向工商部门举报。二是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提出的质量问题,以及咨询商品的使用方法时,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直到消费者所提出的问题都得到满意的回答为止。三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特别是要明码标实价。案例二中纠纷的产生就是因为超市没有很好地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案例中如果是超市标价标错,则超市应该向消费者王先生赔礼道歉,如果是商品的真实价值就是199元,那么王先生就可以以199元的价格取得羽绒服,并且可以依据《消法》第55条第1款之规定就超市的欺诈行为要求“假一赔三”赔偿。实行明码标价,能使消费者心中有数,也避免经营者漫天要价。当然,明码标价的价格也不应背离商品或者服务自身的价值,经营者不得借明码标价之机牟取暴利。
法律依据
《消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