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例
李先生在餐厅吃饭时,餐厅工作人员以李先生是回民为由拒绝季先生进入餐厅,李先生感到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律分析
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消法》第27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同时第50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51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人格尊严受保护的权利在消费者保护法中有单独、明确、详细的规定,广大消费者一旦遇到像本案中的李先生这样的遭遇时一定要敢于维权。
法律依据
《消法》第50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