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先生在超市购物时,超市经理怀疑其偷拿了超市的东西,命令保安对王先生进行搜身,事后,王先生精神受到极大地刺激患上了抑郁症,严重影响了家人的正常生活,王先生的家人向超市提出赔偿要求,却遭到拒绝。
法律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具体到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人身伤害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或亲属遭受肉体、精神痛苦的,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精神抚慰金。那么什么样的情形够得上“严重精神损害”呢?司法实践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的解读和理解。搜身、搜包、搜查,有的人不在意,有的人可能就很在意。有严重损害才有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又很难举证自己是严重精神损害,所以经营者搜查身体这个条文就会形同虚设。因此,只要经营者搜身了,那就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一旦搜身到一定的程度,赔偿的数额要通过双方协商。实践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情形如下:①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对于因人身伤害死亡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②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对于在人身伤害中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对其本人及亲属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本案中,王先生被搜身得了抑郁症,是对其健康权的极大侵害也给家人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所以,王先生可以向超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实践中有客观标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当地的收人水平,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支付,能力等,涉及程度的,要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会以精神损害慰抚金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应考虑的因素:①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②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③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④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⑤侵权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根据造成不同的伤残等级或死亡的不同情况,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是不一样的;⑦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要考虑作为受害人在家庭中的作用,造成受害人伤害影响到其家庭收人减少的情况;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具体到精神赔偿的数额上是有一定体现的。
法律依据
《消法》第52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第1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于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