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马某某百货商场会计
被诉人:某百货商场
【案情】:1996年3月,马某与某百货商场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马某为某百货商场的财务会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马某即一直担任会计工作,1997年5月,商场财务部经理安排马某在公休日加班,被马某拒绝因而怀恨在心,故向商场建议将马某调离财务部。1997年6月1日,马某被调到化妆品柜台担任收银员,马某对此十分不满,在与商场进行交涉无效的情况下拒绝到新工作岗位上班,时间长达1个月。1997年7月,百货商场以马某连续旷工1个月为由将马某除名。马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
【分析】: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中,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马某的工作岗位为财务会计,某百货商场在事先没有征得马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是一种违约行为。虽然马某以拒绝上班的方式来抵制商场的违约行为有不妥之处,但究其主要原因是商场违约在先,故不能认定马某1个月不上班的行为属无故旷工。因此,百货商场据此对马某除名的理由不能成立。
【仲裁结果】:撤销除名决定,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恢复马某的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