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某集团公司
被诉人:李某某
某集团公司职工
第三人:某汽车公司技术服务中心
【案情】:被诉人于1995年3月28日与申诉人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1996年3月28日,被诉人向申诉人递交了辞职申请,但未获申诉人批准。当日被诉人即离岗到第三人处上班。按照合同约定,被诉人实际履行义务1年,违约9年。另外,1995年申诉人三次派被诉人参加专业培训学习,共为其支付培训费2690.95元。因被诉人职位重要,在被诉人离职后,申诉人一时难以培养选拔到与被诉人同等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人才来代替其所在岗位。经某市审计师事务所审计,1996年1至3月,被诉人车间人均月创利润3870.98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申诉人某集团公司将被诉人李某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为:(1)被诉人李某某回申诉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100元,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2)被诉人若不履行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4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3)被诉人赔偿培训费用2690.95元;(4)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70000元。
【分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齐全,手续完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被诉人在辞职报告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即自行离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给申诉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虽然还没有与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其与被诉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三人使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客观上给申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诉人李某某赔偿申诉人某集团公司1个月的经济损失3870.98元,违约金4320元(40×108个月),培训费2152.76元(2690.95×80%);第三人某汽车公司技术服务中心赔偿申诉人某集团公司33个月的经济损失共89419.63元(33x3870.98元x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