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原告:名山县百丈镇联办机砖厂(简称机砖厂);被告一:成都市勃龙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勃龙公司);被告二:成都市电动工具配件厂(简称配件厂)。案由: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
1999年10月17日,原告厂长姚天俊由于生产急需购一台电钻,与驾驶员一同到成都市生资市场,以680元价款从被告勃龙公司处购得一台1.2千瓦电钻。购买时勃龙公司未出具正规发票,勃龙公司仅给付一张送货单,送货单注明:“成都助友电钻,1台,680元,如在三个月里有质量问题包修,如在一周里包换。因门市没有三相电源未试机,电钻当日被运回机砖厂,原告保管在送货单背面注明“实物收到”字样,电钻当即被工人领出使用。2000年5月21日下午2时许,电钻操作工张登样在工作时使用电钻突遭电击,在场工人速将电源切断,张登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抢救记录载明:“急人我院,检查右手食指皮肤烧伤 lem x Icm,心跳、呼吸停止,经胸外按压,人工呼吸,心腔内注射二次,抢救30分钟仍无效。”次日,在有关部门主持调解下,机砖厂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由机砖厂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60,000元。事故发生后,机砖厂被勒令停产整顿数日造成停产损失。同年6月2日,名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为由对机砖厂罚款5000元。机砖厂就电钻发生事故向四川质量报社进行产品质量投诉。记者在走访相关厂家后,于同年6月26日与勃龙公司、配件厂一同到机砖厂确认电钻的生产厂家及事故原因,在查看现场及电钻后,根据外观及铭牌等物,配件厂初步断定事故电钻是其1997年5月所生产的老产品。后来四川质量报社对机砖厂的投诉作了报道。机砖厂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勃龙公司、配件厂赔偿其经济损失。
(本案例源自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01年的判例)
【关键证据】
产品存在缺陷的证据、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证据、证明缺陷产品责任主体的证据
【举证指导】
本案是产品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方提起赔偿之诉,需要证明产品责任构成的几个要件:产品或商品存在质量瑕疵或缺陷;产品或商品致人身或财产损害;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合格产品的责任主体是谁,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谁。另外,还要证明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的依据。原告方因购买了漏电的电钻,致使本单位职工发生电击事故死亡可要求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为此,原告可准备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据。事故发生时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医院抢救记录、病历、死亡证明、机砖厂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证明因电钻漏电发生了损害事实。
2.产品存在缺陷的证据。行政部门对事故原因的认定、名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机砖场的处罚决定,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机砖厂使用漏电的电钻,电钻本身有缺陷。四川质量报社记者的走访报道,证明配件厂已经初步断定事故电钻是其1997年5月所生产的老产品;配件厂生产电钻标准在1998年9月21日首次备案的证明,证明事故电钻是配件厂生产的无质量标准的产品。以上证据同时可以证明产品的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勃龙公司开具的电钻送货单,证明该电钻是从勃龙公司购买,勃龙公司是缺陷产品的销售者;电钻包装箱、铭牌、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证明配件厂是该漏电电钻的生产者。由此证明,勃龙公司与配件厂应为本案产品责任的主体。
4.有关实际损失的证据。可提供机砖厂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证明原告因损害发生而产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