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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触高压电致残,如何举证求偿

    发布日期:2019-11-27 17:25  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商阳县大溪村为了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需要,购置了一台10千伏的变压器,由商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漆工变电站负责安装调试,安放变压器的石礅设在稻田埂边,采用的是落地式安装,石礅离田埂高度为1米,周围未设立防护栏。2004年栽种早稻时节,时年9岁的原告杨某在田边玩耍时,爬上了石礅,不幸被高压电击中倒地,双臂坏死,由商阳县人民医院截除了双臂,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杨某的伤情为伤残一级。杨某父母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商阳县大溪村村委会和商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证据]

    证明触电致残事实的证据、证明高压设备所有人及管理人的证据。

    【举证指导】

    本案涉及高压电致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原告提起赔偿诉讼,应举证证明的事实方面包括: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从事了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危险作业导致原告人身损害的事实;原告因损害发生的损失结果。为此,原告可收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明。

    2原告被变压器的高压电击倒的证人证言,医院的抢救记录和诊断证明,证明发生了高压电致害的事实

    3.商阳县大溪村购置10千伏变压器的证据(可取同村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商阳县大溪村为致害变压器的所有权人。

    4.商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漆工变电站安装调试变压器的证据(可取证人证言),证明商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安装管理的专业人士,安装变压器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和护栏,留下事故隐患,存有过错。

    5.原告杨某伤残一级的司法鉴定书,证明原告的损害后果,可作为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依据。

    商阳县大溪村村委会作为高压设备的所有人,对高压致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商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安装管理方,从事的是高度危险性作业,对损害的后果也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存在于一种情况,即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形,故二被告不能免责。杨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对该触电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二被告可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