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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死亡被追债 法院强执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9-11-20 18:19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廖某生前系某县建设银行职工,2009年,他向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7款10万元,后因车祸于2012年死亡。2014年,该信用合作社向法院起诉廖某的继承人偿还借款,同年9月16日,法院依法判决以廖某遗产清偿债务。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执行廖某的职工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其分别由市建设银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管理。法院裁定提取上述财产并要求其管理单位予以协助。市建设银行、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均予以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死亡的只有继承人可提取为由拒绝协助法院执行,并提出所有继承人均应到场签字或持公证文书才可以提取。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的专项资金,也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其提取条件作了限制。只要符合提取条件,法院就可强制执行。本案中,作为住房公积金的所有人已经死亡,其住房公积金属于遗产范畴,《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法院可执行该公积金清偿债务。在法院多次对住房公积金中心释明法律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对公积金中心予以罚款,此后,住房公积金中心才协助办理,该案执行完毕。
    法律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死亡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只有继承人才可提取,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第3款规定,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上述法院规定,本案中,廖某因生前借款10万元未能偿还,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遗产的范畴,作为拥有住房公积金的所有人已经死亡,其继承人继承遗产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据此,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而且必须协
    助法院予以执行。
    法条链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继承法》第33条,《民事诉讼法》第1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