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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人共同作担保 可要求一人担责

    发布日期:2019-11-21 17:57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段某以及刘某于2011年8月17日达成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借给邱某6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由段某、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邱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李某要求段某承担保证责任。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邱某偿还借款,同时要求段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庭审中,段某要求李某追加刘某为被告,李某不同意。段某认为,李某免除了刘某的保证责任,就是放弃全部担保权利,只能要求债务人还钱,故拒绝还款。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段某与案外人刘某属于法律上的共同保证人,两个保证人内部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但债权人放弃要求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不影响已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或者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因此,被告段某不能免除担保责任,但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要求邱某或者刘某还款。2014年1月,法院认定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为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同一债务可由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提供担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中,原告李某借给被告邱某6万元,由段某、刘某两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李某可以选择段某一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邱某或者刘某追偿。
    法条链接
    《担保法》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