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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上下不完整 诉讼请求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9-11-21 17:58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10年,王某向刘某借款25000元,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后王某未归还借款,刘某持撕碎重贴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借条上端部分载明:“今借刘某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月息5分,此款不能归还所产生的切费用由王某一人承担、今借人:王某2010年5月4日”,借条中间呈撕碎重新粘贴痕迹,借条的下端部分写有:“担保人何某不还由我还5月4日”字样,刘某据此要求王某、何某立即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王某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但表示不愿意承担借款利息。何某称借条上下两部分纸张的颜色不一致,不是一张完整的借条,借条上落款日期当天自己不在宣城,没有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向法院提交了其工作日记,请王某出具证明,证明涉案借条落款日期当天自己不在宣城。当庭王某表示借条出具当天何某确实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对之后何某有无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不置可否。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所举借条的上端部分,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证实王某向其借款的相关事项,但该借条存在撕裂后重新粘贴的痕迹,何某对其是否是同一纸张有异议,刘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法院申请就前述争议事项进行鉴定,不能证明记载着保证内容的部分与上端部分为完整的一张借条,故何某不承担该借款的保证责任。2015年8月,法院驳回了出借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刘某所举借条上端与下端存在撕裂后重新粘贴的痕迹,且既不能证明记载着保证内容的部分与上部分为完整的一张借条,又不向法院就此争议事项申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同时根据本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