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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抵押未登记 诉到法院不支持

    发布日期:2019-11-21 17:59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12年黄某因申办探矿权手续,向刘某借款220万元,后因无力偿还丁某自愿帮助黄某还款,并以自己的4个车库、3套商品房和1辆越野车作为抵押,并与刘某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到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债权到期后,主债务人黄某未还款,丁某也未履行义务,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实现对丁某房产和越野车的抵押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债务人黄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时,第三人即该案被告丁某与债权人即该案原告刘某签订《抵押合同书》,自愿为黄某所欠刘某的债务设立抵押权。该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抵押合同成立。但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因部分抵押物系不动产建筑物,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第187条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合同条款没有生效,被告丁某没有为原告刘某债权的实现设立抵押权,该部分条款对被告丁某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刘某要求在被告丁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行使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不动产抵押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刘某要求行使对被告丁某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车辆抵押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2014年4月,该院作出判决,变卖被告的抵押物小型越野车,由原告优先受偿,对原告要求实现房产抵押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雅解粝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第三人,是指除原告、被告以外的当事人。《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但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由于被告丁某与原告刘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后,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没有为原告刘某债权的实现设立抵押权。故法院依法对原告要求实现房产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187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