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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不愿还欠款 唯一住房被拍卖

    发布日期:2019-11-21 17:59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曾某、李某夫妻在邵阳市邵东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45万元,并用两间一至五层门面及住宅整栋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两人未偿还借款,贷款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曾某、李某偿还借款45万元及其利息。被告接到法院判决后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此后,曾、李两人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根据贷款公司中请依法查封了两人抵押的房产。在此期间内,法官多次找到曾某、李某希望其筹措资金偿还借款未果,法院遂依法启动房屋拍卖程序,并拍卖成功。随后,法院发布公告要求曾某、李某限期搬出。两人对法院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认为房屋是他们唯一的住房,法院不能执行。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夫妻住房并非其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执行。2015年10月,法院依法驳回了曾某、李某的异议,并及时采取强制腾房措施,将被执行人住房内的财物搬至指定地方后,将房屋钥匙交付给竞买人
    法律解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究竟能否被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本案中,曾某、李某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是临街的两间一至五层门面及住宅整栋,虽然是其唯一住房,但已超出了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故法院依法驳回了曾某、李某对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执行的异议,并对其抵押担保的房屋进行了拍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