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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蓄存款被取走 银行违规负全责

    发布日期:2019-11-21 18:02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0年9月1日,江苏启东某公司为其员工统一到某银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并为每位员工的活期存折设置“888的密码。2000年12月19日,沈某发现存折丢失,金额为9980元。经公安人员调查发现,存折上的9980元已被人在2000年12月12日更改密码,当月15日全额通过异地支取,在这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竟违反银行规定,为取款人补填姓名。沈某据此多次与银行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均被银行拒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槌定音
    法院认定被告银行因工作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储户沈某存折密码被改存款被取,银行被判全额赔偿沈某9980元。
    法律解析
    储蓄,是指把节约下来或者暂时不用的钱或物积存起来,多指把钱存到银行里。本案中,由于银行存在过错,不仅导致原告沈某的存折密码被更改,而且该行工作人员竟违反银行规定,为取款人补填姓名,造成沈某近万元的存款被取走。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该银行全额赔偿沈某9980元。
    法条链接
    《储蓄管理条例》第37条,《民法通则》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