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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挂失被拒绝 依法被判赔损失

    发布日期:2019-11-21 18:02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6年9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杨某在厦门同安区同集公路候车时,被人卡着脖子强行拖上车。在车上,歹徒卡住杨某的脖子,按倒在车上搜走现金、手机和两本邮政储蓄存折,并用匕首逼着她说出了存折密码。随后,歹徒将杨某拋在路上。上午10时39分左右,在一名路人陪同下赶到附近潘涂邮电支局的杨某查询后发现,两张储蓄存折里的钱都还没被提走。为此,她哭着向工作人员说明抢劫经过,请求储蓄所为她办理存折挂失手续。然而,由于身份证和存折都被抢走,杨某只能提供自己的开户名、储蓄种类、开户局、开户时间、账户密码以及账内大致余额。
    然而,工作人员说,如果杨某不能提供存折账号和身份证号码,储蓄所不能给她办理挂失。由于忘记了身份证号码,更记不得账号,无奈的杨某只好以最快速度赶回家中去取户口簿,等她赶回储蓄所时,为时已晚。储蓄所记录显示,10时43分和10时44分,歹徒已经分别从邮政储蓄同安祥桥专柜取走了账户内共计1.15万元的所有存款。
    这笔存款,是杨某和丈夫打工多年的所有积蓄。为此,在歹徒早已不知去向的情况下,杨某把潘涂邮电支局告到了法院。庭审中,潘涂邮电支局辩称,电脑系统只能根据账号和身份证号码才能进入储户账号,在杨某无法提供确切账号和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无法进入她的账户。
    潘涂邮电支局还说,他们的做法是银行界的通行做法。同时,即使工作人员在电话系统中输入杨某的姓名,屏幕上就会跳出一大堆“杨某”。同名同姓的人很多,谁知道当事人是哪一个账户。针对潘涂邮电支局的说法,杨某认为,《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因此,根据杨某提供的诸多信息,潘涂邮电支局完全有能力锁定杨某要求口头挂失的账户。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是储蓄机构的法定义务。在杨某的存折、身份证被他人抢走后,存款处于极度不安全的状态下,潘涂邮电支局在应该且能够办理挂失的情况下拒绝办理存折挂失,导致存款最终被冒领,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储蓄机构应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7月26日,法院对邮局这种冰冷的态度进行了“批评”,判决邮局赔偿储户的全部损失。
    法律解析
    《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形式申请挂失。但在本案中,该储蓄所却无故拒绝了原告杨某的口头挂失,导致其115万元存款被取走的损害后果。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第106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该邮局赔偿原告杨某的全部损失。
    法条链接
    《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第37条,《民法通则》第75条、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