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7年3月21日,赵先生到建行北京朝阳支行声称银行卡丢失,要求办理挂失手续。当天上午8时47分,建行为他办理了书面挂失。但赵先生随即提出,卡密码写在卡面上,所以想尽快取出卡内存款。建行又于当日9时04分11秒解除卡挂失,随后于9时06分和9时07分分别进行了密码挂失、书面挂失。所有手续完成后,建行发现赵先生卡内的21万余元存款在解除卡挂失后的16秒钟,即9时04分27秒被外地银行划转到他人卡上。
赵先生遂将银行告上法院,诉称根据有关规定,储蓄机构办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储蓄存款,但由于建行朝阳支行的过错导致自己损失了21万余元,要求建行赔偿。建行表示,赵先生的卡并未丢失,而是他在3月20日参与牌九赌博活动时赌输,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了赢家。3月21日办理业务当天,卡被挂失后,赵先生又提出取款。银行按照系统设置和操作惯例,先解挂再进行密码和卡的双挂失,银行本身没有任何过错。朝阳法院从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公安分局核实了建行的说法。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赵先生将银行卡密码写在卡上,本身就是个错误。另外,对于解挂的巨大风险,赵先生作为成年人应预见,并采取措施尽力避免。鉴于他的过失行为,应自行承担卡内资金被划转的部分后果。同时,建行有义务对持卡人的申请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和告知,但本案中,却没有证据显示建行已进行告知;而且,原则上挂失生效7日后才能支取现金及更换密码,但建行却在赵先生的单方申请情况下解挂,此项操作违反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12月,法院判决朝阳支行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赵先生10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原告赵先生将密码写在自己的银行卡上,丢失后挂失,又因银行违反规定提前解除挂失,导致赵先生的21万元存款被他人取走,双方均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3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该银行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赵先生10万余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