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罗某在某邮政所开设了储蓄存折,2004年5月11日下午,他外出时丢了一件衣服,口袋里身份证、存折、银联卡等一并丢失,存折和卡里有存款4500余元。他赶忙来到开户邮政所,工作人员帮他填写了挂失申请单,并让他5月18日来取回被挂失的存款。5月18日,罗某到邮政所去取钱,工作人员打开账户大吃一惊,钱被人提走了!经查,5月16日晚上9时许,一男女从建行取款机上分5次把钱提走。罗某多次向邮政所要求赔偿未果,2004年8月3日他将邮政所告上法庭。
开庭时,邮政所出具了储蓄卡章程以及发卡相关规定,规定中称卡与存折可以分别挂失,存折挂失后,卡依然使用。邮政所认为,挂失时,罗某并未向工作人员言明储蓄卡也丢失,当时工作人员就只办了存折的挂失手续,而且钱是被人输了密码从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的,罗某没有保管好密码,罗某自己存在过失。但罗某认为,储蓄卡章程以及发卡相关规定是邮政部门行业内部操作规程,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存折与银联卡同属一个户头,银联卡只能看作存折的附属物,况且他挂失时,邮政所没有予以必要的提醒。至于密码问题,他认为应由邮政所负责调查清楚。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领卡的过程中,邮政所没有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罗某填写申请书,也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愿意受储蓄卡章程的约束和邮政所相关规定的约束,邮政所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向罗某释明了章程和有关发卡规定并且邮政所也不能举证证明邮政所在发卡时没有设置密码和罗某在储蓄卡中自行设置了密码,更不能举证证明罗某知道该储蓄卡的密码。罗某申请挂失后,邮政所没有办理有效的暂停支付的手续,导致存款被冒领,也没有证据证明4500元款项被他人冒领是由于罗某泄露了自己设置的密码而造成的。2004年10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邮政储蓄所赔偿罗某被冒领的4500元存款。
法律解析
《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罗某的储蓄存款是挂失后被取走的,储蓄机构应负赔偿责任。然而,该邮政所却说存折挂失后,卡未挂失,依然使用,是罗某没有保管好密码,钱被取走,罗某自己存在过失。但储蓄所又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民法通则》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