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3年11月2日,李某在中国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一起金额6万元的定期存款业务,并为存单设定了密码。之后李某身份证被盗,存单到期后李某前去取款,发现6万元已经被别人挂失后取走。李某便以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时未认真核对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挂失手续和随后的取款手续确实非李某办理,但挂失人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向银行提供了李某的身份证及存单密码等详细资料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应当保护储户存款的所有权,同时储户对存单所载信息资料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本案中,挂失人向银行提供了李某的身份证及存单的详细资料,应推定为李某未尽到保密义务,因此认定双方的过错相当,应承担同等责任。
2006年2月,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存款纠纷案,判决储户李某和银行为自己的粗心各自付出3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李某在该银行存款后,由于保管不慎,其身份证、存单及存单密码被盗,因银行在办理挂失手续时未认真审查,导致原告李某6万元存款被他人挂失后领走。而原告李某未尽到对其存单密码的保密义务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和原告
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