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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银操作钱被盗 起诉银行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9-11-21 18:04  浏览次数:

    多经典案例
    2014年2月24日,潘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电子银行服务。每次潘女士网上支付后均会收到某银行官方客服电话95533发送给绑定手机号码的验证码短信。2014年4月21日,潘女士收到了95533来的条手机短信:“您的网银即将过期,请直接点击下载并升级……”该短信与此前95533发送的短信处于同一对话框内,潘女士毫无戒备地按该短信提示进行了操作。一个小时后,潘女士账户上的10366元(含手续费)就以转账的方式被人盗走了。之后潘女士与银行交涉无果,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普通人并不具备鉴别该短信是否真实的能力,故原告按该短信提示进行操作,不存在过错。遂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潘女士银行卡存款损失10366元。一审宣判后,银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未管理好自己的账户及密码是造成其资金被盗刷的直接原因,应由潘女士自己承担责任。银行对造成潘女士资金转出的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5年9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储户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本案中,潘女土登录钓鱼网站致使银行卡被盗刷,起诉银行赔偿损失。该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已尽到了为储户保密的责任,在其自身系统方面也作了应尽的防范义务,不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该银行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潘女士登录他人提供的钓鱼网站进行网银操作,误信短信内容进入非法网站,输入自己银行卡的账户及密码,未管理好自己的账户及密码是造成其资金被盗刷的直接原因,因此其所受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