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李某到超市购物,将电动车停放在超市提供的免费停车位置。没想到买完东西出来后,却发现电动车被盗,随即向110报案,经派出所出警并调取了监控视频,李某的电动车确系被人盜窃。李某认为,超市在该停车场所未安排人员巡视,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超市提供的免费停车场是其经营场所的组成部分,是为了吸引消费者,是超市为招揽顾客而对自己设定的附随义务,故本案双方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超市不同意李某的说法。超市认为,保管合同关系必须由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方,保管方出具相关凭证后才成立。但是李某将车辆停放在免费停车场,未告知超市工作人员,超市也未出具相关凭证,故保管合同关系不成立。同时超市已经在停车场设有明确的提示牌,告知顾客“贵重物品请自行看管,如有丢失请立即报警”,故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将涉案电动车的管理、控制权交付超市,在此情况下,应认定涉案电动车仍然完全处于李某的支配、管理及控制之下,李某与超市之间并未就涉案电动车形成法律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同时,应当注意到的是,李某财产损失后果是由第三人引起,超市作为经营者,并不承担排除第三人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的义务。综上,李某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365条、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保管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李某将电动车停在该超市提供的免费停车位置后,未告知该超市工作人员,也未获得超市出具的相关凭证,因此其保管合同关系不成立。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由盗车人担责赔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365条、第367条